七、提升城鎮環境基礎能力建設
14.堅持飲用水水源地城鄉統籌治理,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持穩定。(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開展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到2021年,城市和縣城建成區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新建城區按照“廠網同步”原則完善污水收集處置設施,實現雨污分流;老舊城區加快推進雨污分流。(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合理布局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加大正在運行的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整改力度,確保全部實現達標穩定運行、滲濾液安全處置。(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完善集中供暖設施和配套管網,減少供暖污染。(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5.運用市場手段推進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2020年實現處置能力與危險廢物產生種類和數量基本匹配。加快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升級改造,確保醫療廢物安全妥善處置。(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
16.全面提升城鎮精細化管理水平。全鏈條、全作業面、標準化管控施工、礦山、道路、堆場、碼頭等各類揚塵污染。對各市降塵量強化監管,嚴禁降塵量不降反升。切實治理建筑垃圾亂堆亂存亂運現象。餐飲企業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八、強化生態環保責任落實
17.擴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覆蓋面。推行環境監管異地執法、交叉執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實現涉嫌環境違法案件信息與檢察機關共享,切實克服簡單化、“一刀切”的傾向。對尚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實事求是給予整改時間,到期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采取措施。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預案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除涉及民生保障、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外貿出口等企業豁免外,其他工業企業根據環保績效實行差異化管控。落實好信訪、舉報等制度,動員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共同參與、共同監督。(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18.加快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制定全省綠色金融發展實施意見,發揮財政資金、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等作用,撬動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提高綠色金融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強化環境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完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強化對禁止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等重要區域以及生態環保工作成效顯著地區的支持,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
19.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督促主管發展、生產、行業的職能部門抓好生態環保工作。綜合運用排名、通報、約談、督察、問責等手段,對任務不配合、履職不到位、目標完不成的地方、單位和個人,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