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耐火材料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參加耐火材料國際標準化活動,提高我國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能力和水平,根據《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標準化活動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二條 耐火材料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設在中鋼集團洛陽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具體承擔ISO技術機構的國內技術對口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照ISO的相關政策、規定開展工作,負責耐火材料領域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組織、規劃、協調和管理,跟蹤、研究、分析耐火材料領域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和工作動態;
(二)根據耐火材料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的需要,負責組建國內技術對口工作組,由該對口工作組承擔耐火材料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各項工作,國內技術對口工作組的成員包括相關的生產企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高等院校、消費者團體和行業協會等各有關方面,所代表的專業領域應覆蓋對口的ISO技術范圍內涉及的所有領域;
(三)嚴格遵守國際標準化組織知識產權政策的有關規定,及時分發ISO的國際標準、國際標準草案和文件資料,并定期印發有關文件目錄,建立和管理國際標準、國際標準草案文件、注冊專家信息、國際標準會議文件等國際標準化活動相關工作檔案;
(四)結合國內工作需要,對國際標準的有關技術內容進行必要的試驗、驗證,協調并提出國際標準文件投票和評議意見;
(五)組織提出國際標準新技術工作領域和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建議;
(六)組織中國代表團參加對口的ISO技術機構的國際會議;
(七)提出我國承辦ISO技術機構會議的申請建議,負責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八)提出參加ISO技術機構的成員身份(積極成員或觀察員)的建議;
(九)提出參加ISO國際標準制定工作組注冊專家建議;
(十)及時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十一)與相關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其他國內技術對口單位保持聯絡;
(十二)其他本技術對口領域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投票
第三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廣泛征求國內各相關方意見,并提交國際標準文件的投票和評議意見。
第四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處理ISO的委員會內部國際標準文件的投票時,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授權許可后,可直接登錄ISO國際標準投票系統對外投票。
第五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處理ISO的國際標準草案、國際標準最終草案、復審等國際標準文件的投票時,應登錄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際標準投票系統進行投票。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的投票和評論意見審核同意后,統一對外投票。
第六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處理國際標準投票時,應使用ISO統一規定的評論意見表,評論意見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提供中英文。
第四章 提交提案
第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鼓勵各有關方面積極向ISO提出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和新技術工作領域提案,企業、科研院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行業協會及高等院校等我國的任何機構均可提出提案。
第八條 提交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應遵照以下工作程序:
(一)按照ISO的要求,準備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申請表,及國際標準的中英文草案或大綱,填寫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際標準新工作項目提案審核表》(附件1);
(二)上述材料經相關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協調、審核,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報送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查后統一向ISO相關技術機構提交申請;
(三)提案單位和相關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密切跟蹤提案立項情況,積極推進國際標準制修訂工作進程并將相關情況及證明文件及時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參加工作組
第九條 對于我國以積極成員參加的ISO技術機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積極選派各相關方面專家參加工作組,爭取擔任工作組召集人。
第十條 擬參加工作組的專家,應首先向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提出申請。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負責對專家進行資質審查,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ISO/IEC工作組專家申請表》(附件2),并抄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對外報名注冊;在新工作項目投票階段同時提名專家的,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在項目正式立項后,將專家信息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注冊。
第十一條 工作組專家應積極參加工作組活動,履行專家義務,與工作組召集人保持密切聯絡,直接或以通訊方式參加工作組會議,對相關國際標準起草工作做出積極貢獻。如專家個人聯絡信息變更,應及時報送工作組召集人并抄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及國內技術對口單位。
第十二條 工作組專家參加工作組活動的技術意見應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審核;參加工作組會議的,應在會議結束后30天內向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提交參會報告。
第六章 參加技術機構會議
第十三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負責參加ISO技術機構會議中國代表團的組織及參會預案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在收到ISO會議通知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會議通知轉發國內技術對口工作組及相關單位。國內各有關單位參加國際會議,應向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提出申請,參加由國內技術對口單位統一組織的中國代表團,不得自行與ISO聯系。
第十五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負責對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進行資質審查,填寫《參加ISO和IEC會議報名表》(附件3),并提出中國代表團組成和團長建議。原則上團長應具有進行表態和發言的技術和語言能力。參會團組方案應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并抄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向ISO提出參會申請并對參會代表進行注冊。
第十六條 參加國際會議的代表應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二)嚴格執行參會任務,按時參加國際會議,不得出現缺席現象;
(三)認真準備參會預案,所有代表團成員應按參會預案的統一口徑,在參會期間開展國際溝通和交流工作,進行會議發言;
(四)參會代表團在參加會議時,只有團長有權對會議決議投票、表態,經團長授權后,其他代表方可在會議發言或進行表態。
第十七條 未經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代表我國出席ISO會議,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派出單位負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參加ISO會議代表的外事手續,由代表派出單位根據國家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行辦理。
第二十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在會議結束30天內將書面總結報送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同時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章 承辦ISO和IEC技術機構會議
第二十一條 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應先與ISO的相關技術機構秘書處初步協商,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有關要求審查后,統一向ISO提出主辦會議的正式申請。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作為會議的主辦單位,國內技術對口單位或其委托的其他單位作為會議的承辦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會議承辦單位應遵守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有關規定,會議承辦單位不得收取會議代表注冊費。
第二十四條 會議承辦單位在會議結束后30天內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交承辦會議總結,同時抄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程序由耐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