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
發布機構:國家技術監督局
發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1998.01.08
第一條 為了縮短標準制定周期,以適應企業對市場經濟快速反應的需要,規范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快速程序(代號:FTP)是在正常標準制定程序(程序類別代號:A)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程序類別代號:B)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程序類別代號:C)的簡化程序(見GB/T16733《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申請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可采用B程序(項目類別代號:1);
(二)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國家標準的項目,可采用B程序(項目類別代號:2);
(三)現行國家標準的修訂項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項目類別代號:3);
(四)現行其他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的項目,可采用B程序(項目類別代號:4)。
第四條 采用快速程序的項目,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GB/T16733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條 采用快速程序的項目,應在《國家標準項目任務書》的備注欄內說明理由并注明快速程序代碼。
快速程序代碼由快速程序代號、程序類別代號和項目類別代號三部分組成:
FTP
快速程序代號?
×
程序類別代號(B、C)
×
項目類別代號(1、2、3、4)
第六條 在執行《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過程中,如需由快速程序轉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轉為快速程序時,應按要求填寫《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附件3),并按《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有關計劃項目調整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出處:耐標委
作者:耐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