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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進一步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利用能源,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在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形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已經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節能審查辦法指出: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要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產、使用。
其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文件全文詳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