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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地方標準在降低污染物排放總量、調節行業準入和壓減落后產能中的積極作用,2019年9月,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啟動《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制訂工作。
該工作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牽頭,省水泥協會、合肥水泥設計研究院共同參與編制,并于2019年12月通過專家評審。2020年3月14日,安徽省政府常務會議對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審議并原則通過,同時強調,今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收官之年,水泥行業作為安徽省最主要的工業排放源,實施提標改造勢在必行。會議要求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既要考慮到現存水泥企業發展現實,也要考慮新增水泥產能環保要求,促進水泥企業做好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推動安徽省水泥企業高質量發展。
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通過專家評審。2019年12月24日,省生態環境廳在合肥組織召開了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審查會,省生態環境廳總工程師孫艷輝,廳法規與標準處、大氣處參加會議,省水泥協會、合肥水泥設計院作為標準制定參與單位參加會議。孫總對標準制定的必要性、緊迫性和可行性作了說明,省環科院對標準的制定過程、標準限值的確定等內容作了匯報,來自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河南省建筑材料工業協會、合肥工業大學、中國科技大學、安徽省質標院標準化研究所、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的專家,省經信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單位的專家和代表對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了認真審議,對標準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較好的意見和建議。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標準技術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有科學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意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通過審查,建議標準作為安徽省強制性地方標準發布實施。
根據安徽發布《安徽省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排放標準要求如下:
1 現有企業2020 年12 月31 日前仍執行GB 4915-2013 標準,自2021 年1 月1日起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自標準實施之日起,達到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水泥企業可不執行秋冬季重點行業錯峰生產)。
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3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