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耐火材料網】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和生態環境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6號)要求,推進本市(上海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則
按照“源頭管控、全過程管理、聚焦重點”的原則,在基本取消分散燃煤的基礎上,對本市工業爐窯實施大氣污染綜合整治,全面加強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控制,通過“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進工業爐窯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19年底前,系統梳理全市范圍內工業爐窯分布狀況與排放特征,建立管理清單,明確分年度任務,實現環境監管全覆蓋。
到2020年,完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管理體系,實現工業爐窯穩定達標排放,提升本市工業爐窯設備和污染治理水平。詳見附件1。
三、主要措施和任務
(一)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本市禁止新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爐窯;嚴格控制涉工業爐窯建設項目,嚴禁新增鋼鐵、焦化、電解鋁、鑄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產能;嚴格執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加大落后產能和不達標工業爐窯淘汰力度。分行業清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工業爐窯。對熱效率低下、敞開未封閉,裝備簡易落后、自動化程度低,無組織排放突出,違規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工藝落后等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爐窯,依法責令停業關閉。2019年底前,淘汰或關停工業爐窯12臺;2020年底前,淘汰或關停工業爐窯5臺,詳見附件2。
(牽頭部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二)加快燃料清潔低碳化替代
加快使用清潔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廠余熱、電廠熱力等進行替代。2019年底前,完成清潔能源替代7臺;2020年底前,完成清潔能源替代59臺,詳見附件2。
(牽頭部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單位:各區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區管委會)
(三)實施污染深度治理
推進工業爐窯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已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嚴格執行行業排放標準相關規定,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確保穩定達標排放。本市鋼鐵、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全面執行國家和本市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暫未制訂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包括鑄造,日用玻璃,玻璃纖維、耐火材料、石灰、礦物棉等建材行業,鎢、工業硅、金屬冶煉廢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屬行業,氮肥、電石、無機磷、活性炭等化工行業,應按照本市工業爐窯地方排放標準執行,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鑄造行業燒結、高爐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鋼鐵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執行。其他行業工業爐窯按照本市工業爐窯地方排放標準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于20、100、200毫克/立方米實施改造。
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嚴格控制工業爐窯生產工藝過程及相關物料儲存、輸送等無組織排放,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在產塵點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溢。
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落實《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加快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焦爐側爐口應設置集氣罩,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2019年底前,完成深度治理18臺;2020年底前,完成深度治理6臺,詳見附件2。
(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實施部門:各區人民政府)
(四)重點深化推進工業爐窯環境管理
1.加強污染源監控監測體系建設。企業應按標準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具備條件的企業,應通過分布式控制系統(DCS)等,自動連續記錄工業爐窯環保設施運行及相關過程主要參數。推進焦爐爐體等關鍵環節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自動監控、DCS監控等數據至少保存一年,視頻監控數據至少要保存三個月。已安裝在線監控設施并正常聯網的企業排口,相應指標可免于手工自行監測,同時生態環境部門可減少對其抽查的頻次。
2.持續推進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5號)規定,完成工業爐窯排污許可證核發,加大依證監管執法力度,促進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3.開展工業爐窯專項執法行動。各區要加強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對仍在違規燃用高污染燃料、不達標、未按證排污的,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嚴格處罰,并定期向社會通報。嚴厲打擊弄虛作假、擅自停運環保設施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019年11月底前,各區和上海化工區要制定轄區內工業爐窯專項執法行動方案,明確分年度治理任務。2020年11月底前,要組織開展轄區內工業爐窯專項執法檢查,督促企業完成工業爐窯大氣綜合治理任務,實現工業爐窯全面達標排放。
(牽頭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單位:各區生態環境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本方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時協調和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問題。市發展改革委和市經濟信息化委要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和指導,推進企業優化生產工藝,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業爐窯管理臺賬,加強日常監測和執法,實施動態管理。企業要及時制定和落實改造計劃,力爭提前完成任務。
(二)加強宣傳引導和監管執法
加強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達標改造的主體責任意識和緊迫意識。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對不達標企業、未按證排污企業,依法依規嚴格處罰。
(三)建立定期報送制度
各區人民政府、上海化工區管委會應于每年11月25日和5月25日前將工業爐窯專項執法行動開展情況(包括淘汰關停、清潔能源替代或深度治理情況,執法檢查及主要做法等)書面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
企業應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監測技術規范等開展監測,并將達標情況報送所在地生態環境管理部門。
附件1工業爐窯分類表
爐窯
類型
|
行業
類別
|
產品類別
|
爐窯子類
|
說明
|
熔煉爐
|
鋼鐵
|
粗鋼/生鐵
|
煉鐵高爐
|
將物料熔化,使其發生物理化學變化、去除雜質,獲得設定組分產品的工業爐窯。
|
煉鋼轉爐、煉鋼電爐、
鐵水預處理爐
|
鐵合金
|
鐵合金
|
還原礦熱電爐、精煉電爐、錳鐵高爐、富錳渣高爐、精煉轉爐、鋁熱法熔煉爐等
|
有色
|
鋁、銅、鉛、鋅、鈦、鈷、鎳、錫、銻、稀土、釩、硅等
|
底(側、頂)吹爐、閃速爐、陽極爐、轉爐、反射爐、鋁電解槽、礦熱爐、鼓風爐等
|
建材
|
玻璃、巖礦棉等
|
玻璃熔窯、巖礦棉熔煉爐等
|
化工
|
電石、黃磷等
|
電石爐、黃磷爐等
|
輕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熔窯等
|
熔化爐
|
鑄造
|
鑄件
|
沖天爐、感應電爐、電弧爐、燃氣爐等
|
將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體的工業爐窯。
|
有色
|
鋁、銅、鉛等制品
|
化鉛爐、熔鋁爐、熔銅爐等
|
建材
|
玻璃、玻璃纖維等制品
|
玻璃、玻璃纖維熔化爐等
|
化工
|
鉛、鋅等重金屬單質、燒堿等
|
熔融爐等
|
焙(煅)燒爐(窯)
|
鋼鐵
|
燒結礦、球團礦
|
燒結機、球團豎爐、鏈篦機回轉窯、球團帶式焙燒機
|
對物料進行焙(煅)燒,使其發生物理化學變化或燒結成塊的工業爐窯。
|
有色
|
氧化鋁、稀土、鎂等
|
焙燒爐、煅燒爐(窯)、熟料燒成窯、回轉窯等
|
建材
|
水泥
|
新型干法窯、立窯等
|
陶瓷(含衛生陶瓷等)、搪瓷
|
輥道窯、隧道窯、梭式窯等
|
耐火材料
|
回轉窯、隧道窯等
|
磚瓦
|
隧道窯、輪窯等
|
石灰
|
豎窯、套筒窯等
|
化工
|
鉻、鋇、鍶、鉛、鋅、錳等重金屬無機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鹽、磷酸鹽、無機氟化物、輕質碳酸鈣、泡花堿等
|
回轉窯、豎窯、馬蹄窯等
|
炭素
|
焙燒爐、煅燒爐(窯)
|
加熱爐
|
鋼鐵、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
|
將物料或工件加熱,提高溫度但不改變其形態的工業爐窯。
|
熱處理爐
|
鋼鐵、有色、鑄造等
|
退火爐、正火爐、回火爐、保溫爐、淬火爐、固溶爐、調質爐等
|
將工件加熱后進行熱處理工藝(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業爐窯。
|
干燥爐(窯)
|
農林產品、設備制造、金屬制品、建材、化工等
|
煙草、木材、鑄造砂、砂石、礦料(渣)、化工產品、有機涂層產品等
|
烘干爐(窯)、干燥爐(窯)
|
去除物料或產品中所含水分或揮發分的工業爐窯。
|
焦爐
|
焦化
|
焦炭
|
常規機焦爐、熱回收焦爐等
|
對煉焦煤等進行干餾轉化,生產焦炭及其他副產品的工業爐窯。
|
蘭炭
|
炭化爐
|
煤氣
發生爐
|
建材、化工、軋鋼、有色等
|
--
|
--
|
以煤等為氣化原料,通過與氣化劑在高溫下進行物理化學反應制取煤氣的工業爐窯。
|
附件2 現有涉工業爐窯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行業
|
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鋼鐵
|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2-2012
|
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3-2012
|
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4-2012
|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5-2012
|
鐵合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8666-2012
|
焦化
|
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6171-2012
|
有色
|
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5465-2010
|
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5466-2010
|
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5467-2010
|
鎂、鈦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5468-2010
|
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6451-2011
|
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修改單
|
GB 26452-2011
|
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0770-2014
|
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4-2015
|
建材
|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4915-2013
|
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6453-2011
|
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9495-2013
|
陶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5464-2010
|
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9620-2013
|
石化
|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0-2015
|
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1-2015
|
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2-2015
|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5581-2016
|
化工
|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31573-2015
|
其他
|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DB31/860-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