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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加快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9月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等9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0月5日。
《征求意見稿》制定過程中遵循了以下4項原則。一是分步服務環境管理需求:工業爐窯環境管理現狀落后,不同于其他行業,不能像火電、鋼鐵那樣要求工業爐窯�?刹扇∠劝l證、納入管理、收集數據、逐步規范的步驟進行管控。編制過程既要方便管理,又要契合實際。二是補充完善許可規范體系:主要管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行業以外排污單位的工業爐窯。結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兼顧耐火材料制造、石灰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纖維和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制品制造、有色金屬合金制造、有色金屬壓延等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行業。三是推動解決排放標準問:一方面,解決現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爐窯分類不細、因子缺失、限值寬松等問題;另一方面,解決測試方法缺失等標準執行問題。四是銜接《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管理對象盡量保持對接;重點管理行業許可排放量(屬于綜合治理方案的重點管理,且沒有行業規范的);治理方案確定的行業污染物排放限值作為許可排放量核算依據之一。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工業爐窯通用工序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適用于指導工業爐窯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與工業爐窯相關的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工業爐窯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相應許可要求;適用于工業爐窯排污單位排放的與工業爐窯相關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適用于工業爐窯排污單位;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相關工業爐窯作出規定的,不適用該《征求意見稿》;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工業爐窯排污單位應按要求變更許可證內容,不再執行《征求意見稿》。
據了解,除鋼鐵、煉焦、水泥、有色等行業外,其他工業爐窯管控力度仍然薄弱,管理要求相對寬松,數據支撐嚴重不足,存在行業分布廣、企業規模小、爐窯類型多、措施水平差、排放總量大、標準寬松等特點。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爐窯(征求意見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