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費的管理,提高委員會費使用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和《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細則》的規定,制定《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費管理辦法》,經全國耐標委四屆委員會一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2010年10月18日
全國耐標委委員會費管理辦法
根據《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和《全國耐火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細則》的規定,為規范委員會費的收取和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正式委員和觀察成員均應繳納會費。
第二條 按照委員在委員會中承擔的作用,委員會費分為三個層次:主任委員單位5000元/年;副主任委員單位3000元/年;委員單位2000元/年。觀察成員1000元/年。
第三條 各委員單位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內繳納當年會費。
第四條 秘書處指派專人對會費進行管理,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第五條 會費的使用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向委員及觀察成員提供資料所需的費用;
2)支付提供標準化咨詢服務工作人員的報酬;
3)標準編、審費,出版物編輯、國際標準文件翻譯等稿酬和人員勞務等費用;
4)對制定、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5)技術委員會會議等活動費用;
6)對技術委員會工作做出較大成績的委員的獎勵;
7)秘書處日常辦公經費的開支。
第六條 經費中每項開支應由秘書處提出,秘書長簽字,主任委員審批后方可支出。
第七條 委員當年不繳納委員會費的,秘書處不再提供有關標準資料;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上報國家標準委建議解聘委員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由耐標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經第四屆委員會一次會議討論通過,從發布之日起執行。